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08
摘要:纳税人享受《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应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        2022-6-8

  为落实好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第8条“扩大受疫情影响减免‘两税’政策适用范围”和第29条“减免租金政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现予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6月8日

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

  一、政策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自用房产、土地坐落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2.在2022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纳税人免收租金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延长1个月(含)以上租期而不加收租金的。

  二、免税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期限为:

  (一)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税期限为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

  (二)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每免收1个月(含)租金,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减免一年(12个月)。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三)此前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

  三、兑现流程

  具体兑现流程按照《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税源维护和申报流程》(见附件)办理。

  四、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享受《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应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税收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但申请时间不应晚于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

  (三)纳税人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公告。

  附件: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税源维护和申报流程.docx

  附件:

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税源维护和申报流程

  纳税人符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申报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操作步骤

  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假设纳税人符合条件申请减免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操作步骤包括: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税源信息采集界面→查询已登记的土地税源明细→维护税源明细→增加减免税信息→保存提交,详细流程如下:1.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税源维护】。

  2.再点击左侧【税源维护】选择进入“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

  3.点击左上方【提取税源】按钮,从金三系统提取税源信息,进入维护界面。

  4.选择对应的税源信息,点击【应税信息】按钮进入应税信息界面。

  5.点击上方【变更】按钮,将原有税源信息进行拆分。

  第一段:XXXX-XX-XX(系统原有税源信息有效期,不用变动)至2022-3-31(变更日期应填享受优惠政策前一日,点击【保存】)。该段为纳税人原始状态,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段:点击第二条税源信息,拆分为2022-04-01至2022-6-30(变更日期填2022-6-30,即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最后一日)。该段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间范围。

  第三段:2022-07-01(不再享有优惠政策的第一天)至2099-12-31(系统原有税源信息有效期,不用变动)。该段为纳税人恢复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状态。

  6.选中有效期为2022-04-01至2022-06-30的税源信息,在“减免税信息”中填写减免信息:在“减免性质代码”处单击,在弹出来的代码库内选择好减免代码,同时填写“减免面积”、“减免税金额”,点击【保存】按钮。

  7.点击“确定”保存成功后,当前有效税源“是否减免”由“否”变为“是”。

  二、房产税减免操作步骤

  纳税人申报房产税税收优惠,假设纳税人符合条件申请减免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份房产税,操作步骤包括: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税源信息采集界面→查询已登记的房产税源明细→维护税源明细→增加减免税信息→保存提交,详细流程如下:

  (一)符合自用房产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操作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税源维护】。

  2.再点击左侧【税源维护】选择进入“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

  3.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按钮进入房产税税源维护界面。

  4.点击左上方【提取税源】按钮,从金三系统提取税源信息。

  5.选择对应的税源信息,点击【应税信息】按钮进入应税信息界面。

  6.点击上方【变更】按钮,将原有税源信息进行拆分。

  第一段:XXXX-XX-XX(系统原有税源信息有效期,不用变动)至2022-3-31(变更日期应填享受优惠政策前一日,点击【保存】)。该段为纳税人原始状态,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段:点击第二条税源信息,拆分为2022-04-01至2022-6-30(变更日期填2022-6-30,即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最后一日)。该段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间范围。

  第三段:2022-07-01(不再享有优惠政策的第一天)至2099-12-31(系统原有税源信息有效期,不用变动)。该段为纳税人恢复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状态。

  7.选中有效期为2022-04-01至2022-06-30的税源信息,在“减免税信息”中填写减免信息:在“减免性质代码”处单击,在弹出来的代码库内选择好减免代码,同时填写“减免面积”、“减免税金额”,点击【保存】按钮。

  8.点击“确定”保存成功后,当前有效税源“是否减免”由“否”变为“是”。

  (二)符合出租房产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操作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税源维护】。

  2.再点击左侧【税源维护】选择进入“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

  3.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按钮进入房产税税源维护界面。

  4.点击【提取税源】按钮,从金三系统提取税源信息,点击【从租应税信息】按钮进入房源信息界面。

  5.假设该纳税人在2022年4月符合减免税条件,则点击【新建】,填写相关租赁信息:“出租面积”、“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申报租金收入”;在“减免税信息”中填写减免信息,只需要填写“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租金收入”、“月减免税金额”、“有效期起”、“有效期止”。

  6.点击【保存按钮】。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按月申报)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为例:

  1.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表”点击【填写】,进入申报界面。

  3.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点击【税源采集】,点击【提取税源】,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点击【汇总申报】。

  4.当申报状态显示红字“申报成功”即可。

  四、其他注意事项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将通过案头比对等方式进行事后审核,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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