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9]304号 1999-10-1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函[2001]1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自2001年04月09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停止执行。
一、纳入我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邮政企业包括省邮电局所属的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邮政局,邮政分局、支局,营业所以及省邮政局各直属单位。对各级邮政企业所办的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和事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邮政企业购置的信报刊亭、信箱、邮资机等邮政业务专用品以及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常用且消耗量大的物品,可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对消耗量小且单项价值超过2000元的邮政物品购置支出,报经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准予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三、[条款废止]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数额较大、单宗(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单宗(项)在1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各级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县邮政局在下列限额内据实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条款废止]市邮政局以其直属单位的营业收入(不含所属各县电信局的营业收入),按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和比例计提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条款废止]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采取专项报批的办法,每年由省邮政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在批准限额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允许税前扣除,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限额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省邮政局收取或拨付的“收支差额”,由省邮政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各市、县邮政局和省直属单位按照经审批的上缴和取得的"收支差额",可以冲抵或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邮政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其每年的工效挂钩方案及工资分解情况,由省邮政局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各级邮政企业及省直属单位按照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而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准予在税前扣除。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一律按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七、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3号)的规定办理。 八、我省实行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的监管级次为省、市、县邮电局和省直属单位。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就地监管和检查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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