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34号 2005-02-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涉及我局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间关联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各单位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并将有关资料和处理情况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备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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