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北府发〔2013〕48号 2013-09-26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推进需要,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收益、加强土地集约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主城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2013]7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龙溪嘉州商圈作为一等区域,执行标准从9元/平方米调整到20元/平方米; 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辖区(龙溪嘉州商圈除外)作为二等区域,执行标准从9元/平方米调整到16元/平方米; 双龙湖街道、双凤桥街道、两路街道、回兴街道、悦来街道、王家街道、各园区(新城)辖区作为四等区域,执行标准从6元/平方米调整到10元/平方米; 兴隆镇、古路镇、洛碛镇、木耳镇和玉峰山镇辖区作为六等区域,标准不变仍为6元/平方米; 茨竹镇、大湾镇、统景镇、大盛镇辖区作为七等区域,执行标准从3元/平方米调整到4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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