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9]2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数据通信局“单点服务”业务收入营业税征收和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2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邮电通信行业“全程全网”的经营特性,同意广东省数据通信局的“单点服务”按开出发票收入扣除划转各地市数据分局收入(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数据通信局“单点服务”业务收入营业税征收和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发[1999]24号        1999-01-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数据通信局“单点服务”业务收入营业税征收和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税一发字[199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邮电通信行业“全程全网”的经营特性,同意广东省数据通信局的“单点服务”按开出发票收入扣除划转各地市数据分局收入(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1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