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数据通信局“单点服务”业务收入营业税征收和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发[1999]24号 1999-01-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数据通信局“单点服务”业务收入营业税征收和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税一发字[199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邮电通信行业“全程全网”的经营特性,同意广东省数据通信局的“单点服务”按开出发票收入扣除划转各地市数据分局收入(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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