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市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发[1994]44号 1994-1-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对外国公司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相应改变。根据国税明电[1994]02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按外轮、外航每次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征率为0.75%;运输收入应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简化计征,综合计征率为3.75%。 二、以上调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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