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303号 2009-07-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结合征管实际和计税价格管理需要,掌握白酒消费税税源现状,加强对本辖区白酒生产企业的清查工作,并将企业名单连同附件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于2009年7月30日前以公务邮件的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切实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小酒厂生产经营不同特点,合理确定征收方式。对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全的小酒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确保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 三、积极探索和逐步推行符合白酒行业消费税管理特点的纳税评估办法。遵循集中实施、简便易行、讲求实效等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白酒消费税评估指标体系。 四、完善白酒消费税管理制度,利用此次推行实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的契机,针对白酒企业侵蚀税基、征管难度大等问题,强化日常征管,实施分类管理,对发现的偷逃税问题严格依法处理。 五、未生产符合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标准的白酒品种的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申报时无需填报附件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六、在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各单位要注意收集疑点难点问题,并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 联系人:林绮莹;联系电话:8387874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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