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019-12-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一、第四条规定“对月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业除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条款废止。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及非住房,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修改为“个人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及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省局相关政策口径,减轻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税负。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宜昌市税务局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四条部分规定。 三、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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