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有关补充通知 甬地税二[2003]81号 2003-04-0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精神,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1、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虽达到规定比例,但同时兼营广告业、桑拿等经营项目,财务上应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减免营业税。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的计算为该企业与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职工登记证上盖章说明。 4、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个体经营户)当年减免税按有关规定审批,次年减免税必须经年检合格后审批。具体年检年审办法另定。 附件: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减免申请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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