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6]135号 1996-08-3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恳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级农口企业与市地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山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1996]23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8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