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4]8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3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30
摘要: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年内发生的涉及取消审批项目的事项,按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表格和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3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4]81号        2004-08-3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和《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分三批调整了23项企业所得税审批(核)项目。其中取消了20项,下放了3项,并对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审批(核)项目的后续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各级地税机关和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要配备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从事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以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管理的规范性;要按照要求细化操作方案,制定切实措施,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工作中出现漏洞。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有关内容的宣传、培训。通过税法公告、编写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税务机关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后管理方式的变化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要加大对征管、稽查等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力争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理解行政许可法的要义,熟悉与税务管理相关的规定,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转变的衔接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涉及未弥补亏损、收入递延、广告费摊销、工效挂钩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等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人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摸清底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按照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逐户建立档案,做好内部管理信息保存、交接和传递工作,防止税收流失。

  (四)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年内发生的涉及取消审批项目的事项,按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表格和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申报表及附送的相关表格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申报资料不齐全和项目填写不完整的,应要求纳税人补充相关资料,然后交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审查;经评估、审查发现纳税人申报资料不真实或有其他疑点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税收检查。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自行适用和自行申报的情况实行定期专项评估。税务稽查部门要将纳税人涉及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事项作为稽查重点,对稽查发现纳税人不按照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处理的事项,应责令其及时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稽查部门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将稽查情况反馈给主管地税机关。

  (七)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执法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企业所得税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向省局上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相关统计资料。上报资料的具体格式与要求,另行下达。

  二、对取消审批项目加强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1、对纳税人按规定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在预缴和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减少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次中填列;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还应同时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附表1)。

  2、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中的相关信息,要及时记入《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台帐》(附表2),并将《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存入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档案。

  3、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年度申报亏损不实的,应责令其及时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后仍然亏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纳税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按适用税率补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多申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造成少缴税款的,还应及时补缴税款。

  (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纳税人发生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存货计价方法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情况表》(附表3)。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应及时将《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情况表》存入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档案。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1、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必须做到帐证健全,各项技术开发项目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能从企业管理费用所属科目中准确归集和反映。

  2、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发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减少栏“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行次中填列,反映加计扣除额。同时,还应报送《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计算明细表》(附表4)、上年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管理台帐》(附表5),并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计算明细表》存入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档案。

  3、对企业集团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研发中心,暂不适用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1、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有一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在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在区内生产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在区外生产经营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注册地虽在区内,但实际生产经营地在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纳税人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报送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地座落图、《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情况明细表》(附表6),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分别存入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档案。

  3、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科技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协调、沟通。主管地税机关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层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与认定部门协调沟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其减免的税款。

  (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信息产业部门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协调、沟通。主管地税机关发现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层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与认定部门协调沟通,取消其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格,并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其减免的税款。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自2005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的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个别需要实行按月申报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将纳税人名单报省地税局备案。

  (七)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纳税人当年发生未能全额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或者补扣以前年度尚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情况表》(附表7),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管理台帐》(附表8),并将《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情况表》存入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档案。

  (八)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报送有权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企业工效挂钩工资年度清算表》和《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计算明细表》(附表9),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存入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档案。

  2、对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现已改组改制的纳税人,在“两个低于”的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不实行建立工资储备金办法。该类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报送《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计算明细表》,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存入申报档案。

  3、“两个低于”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九)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

  纳税人在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5‰;以内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无论采取坏账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处理坏帐损失,均应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

  1、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

  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纳税人当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收入,或有以前年度上述业务分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收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增加栏相应的明细行次分别填列,反映上述所得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4、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资产,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报送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资产情况表》(附表10)、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捐赠协议和有关非货币资产的购置凭据、资产评估报告。纳税人选择递延确认所得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资产台帐》(附表11),并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资产情况表》存入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档案。

  (十一)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调整的管理

  我省计税工资标准仍执行人均每月800元,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二)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管理

  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此前购入并已确定残值比例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可暂不调整残值比例。

  (十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纳税人发生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支出,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报送资助协议、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被资助单位出据的凭据和资助物品清单等。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上述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需要进一步核实时,被资助单位与纳税人属同一县(市、区)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属不同县(市、区)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及时提请被资助单位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协查。

  三、对下放审批项目加强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核(批)

  1、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报批条件、报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要纳税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征收机关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2、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凡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数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其他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批)。

  各市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审核(批)权限由各市地税局自行确定;其他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所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

  3、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属于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范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批);需报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初审、上报,审核(批)机关要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和审批。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适当方式,对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企业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建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台帐,分别登记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汇总填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统计表、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

  纳税人需要改变折旧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附表1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存入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档案,折旧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各地可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报省局备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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