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005号 1997-01-20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6]7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评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管道局收取的管输费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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