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国税发[2006]101号 2006-07-06 税屋提示——依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6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含济南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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