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0]8号 2000-01-14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7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从我省企业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0年0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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