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30号 2000-02-0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号《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已名存实亡的企业和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清理,各地应将清理情况于4月10日前报省局(增值税管理处)。省局将从4月中旬起,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期初存货余额的抵扣仍然按现行规定,在保证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基础上,分别在今明两年内报省局审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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