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192号 1998-12-7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改变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申报方式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1998]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金融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二级核算单位亦可直接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如仍统一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汇总纳税容易造成税款流失。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金融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情况,现决定凡是直接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均应作为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自行申报纳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