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招商引资政策二十条(试行)》的通知 广安府规〔2022〕4号 2022-04-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广安市招商引资政策二十条(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广安市招商引资政策二十条(试行) 为坚定落实同城融圈、优镇兴乡、品质主导、产业支撑“四大战略”部署,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促进重点产业项目落地做强和产业成链集群,构建高能级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成成渝地区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配套基地,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新引进外来广安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广安的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1.项目投资补贴。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且达到协议约定条件,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转型升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符合国家绿色化技术改造要求的项目,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引进落户后成功申报为省级新经济示范企业实施的“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度5%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3.科技创新支持。对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资金支持标准给予1:1配套资金,对获批国家、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平台,可“一事一议”按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创新成果在广安转化,按不超过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带动新增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大规模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或服务,且该产品或服务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研发项目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省内首版次工业软件示范应用项目,且项目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4.贴息补助。在项目注册资本金到位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需要贷款的,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5.物流补贴。招引项目(绿色化工产业项目除外)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平均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年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5%给予企业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6.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万元;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0万元;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7.社会引资人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来广安投资建设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商会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在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经济贡献的,可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奖励。 8.落地奖补。对推动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招引和落地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根据年度招商引资考核结果,在市级财政预算的招商资金中给予奖补。 9.金融扶持。运用小平故里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工具,支持重点产业项目招引和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重点产业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贷款支持和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使用政府性资金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对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8%;对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2%。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制造业投资项目的专属保险产品。将制造业贷款投放纳入财政性资金存放、驻广安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等考核范围。对符合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对以广安注册企业为主体上市的企业,首次成功在国内主板上市融资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首次成功在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融资的,最高补助500万元;首次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最高补助100万元,进入创新层的最高再补助200万元;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成为市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现财务并表,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到广安经营满1周年的,最高补助300万元。 (二)土地支持政策。 10.用地指标支持。市级每年统筹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项目落地建设快、经济社会效益好、土地利用效率高的市级重点项目需要。省级及以上项目积极争取省级计划指标予以用地保障。 11.土地出让支持。对符合全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绿色化工产业项目除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安排签约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绿色审批通道挂牌出让项目用地。 12.供地方式支持。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13.存量工业土地及房产支持。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法合规并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后,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引进市外投资按批准的用途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按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14.标准厂房支持。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且从第二层起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给予前3年每年100%、后2年每年50%的租金补助。 (三)税费支持政策。 15.税费扣除。对企业从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年度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在本地申报个税的企业高管,在住房、医疗、教育、探亲、生活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奖励激励。 16.规费支持。对招商引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属于市、县两级收取的部分,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先收取,可通过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四)保障支持政策。 17.要素保障。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统筹保障机制,引导水、电、油、气、运和通信服务单位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接入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政策和天然气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没有合法政策依据的,取消收费。其他收取费用,鼓励按照省、市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管线主接口等按规划由供应主体接通到企业用地红线处。 18.节能能耗、环境容量指标保障。全市范围统筹节能能耗指标和环境容量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需要。 19.人才保障。对重点项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给予人才政策保障。支持产教融合示范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重点项目开展专场招聘、专业培训,各地结合实际给予补贴。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做好人力资源招募服务工作,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 20.政务服务保障。依法推行“签约即供地”“交地即交证”“拿证即开工”服务模式,全面实行项目投资审批“一网通办”,对重点项目的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节能评估等报建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提前介入服务机制,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推动“零新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零新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审批试点。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政策执行 (一)对新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本政策适用范围之外的其他重点产业项目,可按规定“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按照省、市和行业部门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补。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自身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奖补政策申报、审核、奖励等具体操作程序,并参照本政策制定出台本地促进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 (三)本政策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园区财政分级承担;涉及市级奖补资金的,由市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并提出具体奖补方案,按程序送审、奖补兑现;县级奖补资金申报由各县(市、区)、园区自行组织。 (四)本政策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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