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12-25 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提高征管效率,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的规定,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现就市本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原《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目前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中个人所得税仍旧沿用2011年征收率,税负偏重、分档过细,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将原四档征收率简并为三档,并调整部分小行业的征收率,具体标准: (一)、将“牙科诊所”等7个小行业的征收率由0.9%下调为0.4%; (二)、将交通运输业的“货物运输”等2个小行业的征收率由1.5%下调为0.6%; (三)、将建筑业的“空调安装”和“其他”2个小行业的征收率由0.6%下调至0.1%。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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