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405号 施某某涉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伙同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3刑初1405号

  发文日期:2021-12-28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3刑初14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本科文化,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福利部产品总监,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2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薪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XXX在任职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福利事业部产品总监期间,伙同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堵某(另案处理),指使XX股份公司销售人员以弹性福利为名向客户推荐XX公司平台并转递开票信息,从而介绍XX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多家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

  被告人XXX于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许某、王某1、斯某、施某1、杜某、施某2、王某2、陈某1、汤某、吴某、陈某2及平台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发票清单,同案关系人堵某、秦某、郑某、王某3、陈某3、曹某、薛某、罗某、马某、徐某的供述,发票清单、提成确认单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资料、工商档案材料,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伙同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XXX及其所在单位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徐敏芳

审判员 张金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陆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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