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减免税货物随附原产地证书有效期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2〕118号 2012-08-15 成都海关: 《成都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能否享受东盟协定税率的请示》(蓉关税〔2012〕197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则十五规定,原产地证书(Form E)自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应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进口方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199号)第十三条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等有关单证。第二十条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请示》所述货物原产于泰国,属于减免税物资,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灾后重建项目。货物于2011年1月14日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向海关提交了泰国有关签证机构于2010年12月27日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该批货物相关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应按货物申报进口的日期加以确定。鉴此,如经你关审核和查验,进口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与申报相符,该批货物可以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协定税率。 此复。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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