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益能否弥补当期发生的经营亏损后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收入中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财产收入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的一个组织部分,是可以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如果企业存在投资损失的情况,在没有明文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废止之前,对股权投资损失,仍按11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待有新法规出台后再行调整。这只是对此种情况的特别规定,并不能说明投资转让所得不可以与经营盈亏相抵。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