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2004年3月成立的,从成立至2006年一直是亏损,2007年才开始盈利,2007年弥补亏损后现帐面累计仍有亏损,2008年一季度我司是盈利,现在开始一季度所得税申报,进行预缴,请问我公司可否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后再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样内容:将“业务需求”中申报表第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第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7行“减:弥补亏损”、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删除。需求内容:将“业务需求”中第6页“三、功能描述(三)业务处理规则”第6至第9项内容删除,第10项以后表述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将“业务需求”中第12页“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一)季度弥补亏损信息的处理”内容删除。 因此,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一季度预缴时不考虑弥补亏损,亏损应等年终时一并弥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