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24]183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0-21
摘要:本办法所称行业师资,是根据协会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选拔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内优秀的专业人才,纳入协会师资库管理的授课人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会协〔2024〕183号         2024-10-15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提升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协会培训工作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我会制定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0月15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继续教育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协会培训工作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师资,是根据协会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选拔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内优秀的专业人才,纳入协会师资库管理的授课人员。

  第三条 协会按照择优入库、结构合理、动态管理、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并管理师资库。

  第二章 师资选聘

  第四条 师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过硬,遵纪守法,热心行业建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和党纪处分以及未因执业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二) 从事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具有一定的培训授课经验,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强;

  (四) 在正式期刊发表过相关专业文章或出版过相关专业著作者,参加行业标准、制度研究或者辅导教材的编写者优先。

  第五条 师资人选采取个人申报和执业机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需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六条 协会负责对师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师资名单。

  第七条 协会向受聘师资发放聘书,聘期3年,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 协会师资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开展师资征集、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利

  第九条 师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制定协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二) 按照协会的安排,根据教学要求编写教案和课件,完成相应授课任务;

  (三) 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课题项目开发、继续教育工作相关的专题调研、教学研讨等活动;

  (四) 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努力提高授课水平;

  (五)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师资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师资培训,重点提高其课程设计及授课技巧,并进行业务交流。培训所需费用由协会承担。

  (二) 按照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承担协会安排的授课,按实际授课时间的相应倍数折算并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其中,承担注册会计师培训授课的按照实际授课时间的3倍确认继续教育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承担资产评估师培训授课的按照实际授课时间的4倍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三) 承担协会安排的培训相关工作,按照协会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四) 对行业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协会师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一条 师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 未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条件的;

  (二) 专业能力和授课水平得不到认可,不能完成培训任务,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

  (三) 师资本人提出申请的;

  (四) 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师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协会主办的各类业务专题培训原则上应聘请师资库人员授课,鼓励和支持师资人员参与协会组织开展的高端人才培养项目的授课。

  专业领域以外,或有特殊需求的培训,可以邀请师资库以外的专家、教授、业务骨干担任授课人员。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师资进行专题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加强师资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师资人员以协会师资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参加除协会安排以外的活动,应报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 师资人员更换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告知协会。

  第十六条 协会将适时在官方网站开放师资库专栏,经师资所在执业机构及师资本人同意,公布入库师资相关信息。按照双方自愿原则,执业机构可根据需求在师资库中选聘师资,促进行业培训师资资源的共享共用。

  第十七条 每次授课结束,参训学员对师资库人员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经验进行评价,并由协会反馈授课人员。协会每年结合学员评价情况以及参与其他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开展年度考核评比。考核结果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行业内通报;考核结果较差的,解聘相关师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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