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发[2024]86号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指导意见(2025年-2029年)》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0-23
摘要:户籍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符合当时生育政策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家庭成员(父母或监护人、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财政每户补贴40元,由市、区(县)、开发区按比例分担,超额保费自费支付。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指导意见(2025年-2029年)》的通知

市卫发〔2024〕86号        2024-10-23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浐灞国际港公共服务局、财政局,计生协:

  《西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指导意见(2025年-2029年)》已完成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西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指导意见(2025年-2029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以下简称“计生家庭综合保险”)工作机制,优化保障内容,拓展服务群体,扩大覆盖面,有效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和抵御风险能力,现就做好计生家庭综合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计生家庭综合保险是完善和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对于推进家庭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开展计生家庭综合保险工作,有利于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降低计生家庭因病致贫返贫和子女成长风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机制,建设幸福和谐家庭。各区县、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计生家庭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把计生家庭综合保险作为卫生健康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卓有成效地推动计生家庭综合保险工作开展。

  二、基本原则

  计生家庭综合保险旨在增强参保家庭应对意外伤害能力,将承保对象覆盖到家庭所有成员,最大限度地维护参保群众的利益。

  (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计生家庭综合保险“一张保单保全家”,要做到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和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规范行为,按章办事。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可行的规章制度,坚持“谁参保、谁受益”的原则,保证保险服务的质量与效果,提高参保群众的满意程度。

  (三)加强协同,持续优化。市、区县、开发区、镇街、村居要与承保机构密切协同,优化工作机制,降低运营成本。

  (四)尊重市场规律,保持适度费率。动态调整保险方案或费率,促进民生普惠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承保范围

  (一)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户籍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符合当时生育政策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家庭成员(父母或监护人、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财政每户补贴40元,由市、区(县)、开发区按比例分担,超额保费自费支付。

  (二)18周岁以下(含)一孩、两孩、三孩家庭。户籍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或居住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的一孩、两孩、三孩家庭,家庭成员(父母或监护人、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以家庭为单位自费支付保费。本条所列一孩、两孩、三孩家庭指不符合上述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一孩、两孩家庭。

  四、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为子女。保险责任分为: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费、疾病住院医疗费。

  (二)第二被保险人为父母或监护人。保险责任分为: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费、疾病住院医疗费。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工作指导小组。西安市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市计生协)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计生家庭综合保险工作。市计生协和承保公司成立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部署安排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计生协和保险公司属地服务机构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做好群众参保、理赔工作。

  (二)开展广泛宣传和业务培训。各区县(开发区)、镇街、村居计生协要制定宣传培训方案。通过业务培训,帮助镇(街)、村居保险专员准确掌握计生家庭综合保险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参保理赔流程和标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计生家庭综合保险宣传,向群众普及保险常识、增强保险意识,积极动员辖区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参保。

  (三)加强相互协作和服务提升。各区县(开发区)计生协与保险公司属地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工作协调机制,保险专员与承保单位服务专员要加强日常协调和沟通,共享参保理赔信息,研究解决群众诉求,及时反馈计生家庭的意见建议,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保险公司属地服务机构应针对特殊服务对象,主动开展参保理赔服务。

  (四)加强工作监督和效果评估。市计生协、各区县(开发区)计生协、保险公司属地服务机构,要持续加强部门(行业)监管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坚持群众自愿投保原则,杜绝强制和搭车参保、骗保等违法违纪行为。各区县(开发区)要配合保险公司属地服务机构,对年度参保理赔数据、存在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汇总,承保保险公司出具年度理赔报告,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为计生家庭综合保险工作的提升和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关于《西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指导意见(2025年-2029年)》的政策解读

2024-11-07       市卫生健康委

  为持续推动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项目健康运行,更好发挥综合保险对计划生育家庭群众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西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指导意见(2025年-2029年)》(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及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12年起,由市人口计生委在我市雁塔区、高陵区、蓝田县开展计生家庭综合保险试点工作。2013年起,试点由3个区县增至12个区县,2018年在全市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工作。

  二、制订过程

  市计划生育协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14个副省级城市、省内10个地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邀请专家对该项目进行精算、论证。在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随后按照相关程序开展了专家研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指导意见》,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对全市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重要意义。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是完善和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二)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二是规范行为,按章办事;三是加强协同,持续优化;四是尊重市场规律,保持适度费率。

  (三)承保范围。一是户籍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保费由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每户补贴40元。二是户籍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或居住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的一孩、两孩、三孩家庭,自费支付保费。

  (四)保险责任。明确了第一被保险人子女、第二被保险人父母或监护人的保险责任。

  (五)组织实施。一是成立工作指导小组;二是开展广泛宣传和业务培训;三是加强相互协作和服务提升;四是加强工作监督和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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