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施工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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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1-17
摘要: [例1]北国工程公司2001年6月30日有关资料如下: 工程结算收入7800000元, 其中包括:公司将某一项工程分包给某施工队,分包金额为600000元...
[例1]北国工程公司2001年6月30日有关资料如下:
工程结算收入7800000元,
其中包括:公司将某一项工程分包给某施工队,分包金额为600000元;公司所属装修队取得装修费160000元,该项装修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所用材料640000元,由对方单位自备。
其他业务收入260000
其中:(1)专利权转让收入160000元;
(2)固定资产租赁收入100000元。
固定资产清理中包括企业将其拥有的房屋一间出售,取得价款收入260000元。工程结算成本中包括支付给某工程队分包工程价款600000元。
(1)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工程结算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按照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特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转包收入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其次,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该装修业务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材料由对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但在计算纳税时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
则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7800000-600000+640000
=7840000元
则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7840000×3%
=235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工程结算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3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35200
(2)按照规定,对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施工企业在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分包人应纳营业税。北国工程公司在支付分包工程款时代扣的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600000×3%
=18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代扣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 1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8000
(3)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
企业转让专利权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金征收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5%
=8000元
企业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按税法规定,应按“服务业”税目“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5%
=5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1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3000
(4)对于企业出售房屋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60000×5%
=13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3000
[例2]华远工程公司2001年3月份共实现工程结算收入7520000元。其中包括承包军队系统工程取得的价款收入1100000元。另外,由自己的施工队在其拥有的某块闲置土地上建造办公楼一幢,出售给某单位,获得价款12200000元。根据有关结算资料,该住宅楼的建造成本为4600000元,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20%。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则当期工程结算收入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7520000-1100000)×3%
=1962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96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96200
对于工程公司来说,出售的办公楼,首先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200000×5%
=61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6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10000
其次,按照规定企业自建建筑物出售的,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没有发生实际的货币结算,且没有同类工程的价格,所以应当按照计税价格计算应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600000×(1+20%)÷(1-3%)
=5690721.65元
应纳税额=5690721.65×5%
=284536.08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84536.08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84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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