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紧急下发两文件 明确减征车购税管理事项
近期,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文件,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 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文件出台后,引起广大购车族的极大关注,对具体执行事项,提出很多问题。
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紧急通知》(货便函[2009]12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减税的起止时间和减税范围 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1.6升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置时间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确定。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部分乘用车是指小轿车、越野车、额定载客人数在9(含驾驶室准乘人数)位以下的小客车和部分专用车辆,具体界定范围财政部和总局即将发文明确。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通知》对此次车购税减征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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