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市稽查局汇总、整理辖区内企业自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分行业填报《行业自查情况统计表》,并向省局提出自查评估意见,其中:总局确定的自查企业于5月25日前上报、省局确定的自查企业于6月25日前上报。 自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将视自企业的自查情况,确定下一步重点检查的对象。 附件:1-5.zip 1、大行业自查企业名单 2、税收自查提纲 3、省局直接组织自查省级成员单位名单 4、纳税自查报告(格式) 5、行业自查情况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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