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稽函[2009]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银行、保险等五大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35号)统一部署,省局决定统一组织对银行、保险、通信、电力和石油化工等五个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银行、保险等五大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稽函[2009]5号        2009-04-23

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35号)统一部署,省局决定统一组织对银行、保险、通信、电力和石油化工等五个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与企业

  (一)总局确定的自查企业

  1、银行业。包括: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省、市级分行及独立核算县级支行。

  2、保险业。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省级分公司及分支机构。

  3、通信业。包括: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省、市分公司。

  4、电力行业。包括: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及分支机构。

  5、石油化工行业。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所属中国航油有限责任公司、陆地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油物流有限公司等成员单位及分支机构。

  (二)省局确定的自查企业

  1、银行业。包括:中国银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恒丰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所属省、市级分行及独立核算县级支行。

  2、保险业。包括:太平、天平、天安、民安、永安、华安、长安、安华、安邦、都邦、渤海、永诚、华泰、中银、新华等保险公司所属省级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

  3、电信业。包括: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山东分公司及所属各市分公司。

  4、电力行业。包括:国家电网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电集团山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市级公司、控股公司等。

  5、石油化工行业。包括: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分支机构。

  上述自查企业所属各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自查年度

  (一)对总局确定的自查企业,自查年限为2005年至2007年三个年度,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应自行向前追溯两年。

  (二)对省局确定的自查企业,自查年限为2005年至2008年四个年度,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应自行向前追溯两年。

  三、自查内容

  各省级成员单位组织本企业各成员单位及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制定的行业自查提纲(附件2),对自查期内的地方税款申报缴纳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纠。

  四、自查组织与分工

  (一)省局稽查局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次自查工作,统一确定五大行业自查企业成员单位或分支机构范围和工作分工;汇总和整理全省企业自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向总局稽查局提出评估意见;直接组织部分企业进行自查(名单见附件3),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税收问题、应缴未缴税款金额及所属期间审核确认。

  (二)各市稽查局及时确认辖区内自查企业的成员单位或分支机构,审核企业自查中发现的税收问题、自查出应缴未缴税款及其所属期间,并督促自查企业各成员单位、分支机构按照省局大集中指挥部第130号通知规定的程序申报缴纳;及时统计、汇总上报企业自查情况及执行入库情况,并将企业自查补税数额记入稽查查补收入。

  五、自查步骤与要求

  企业自查总体时间安排自4月上旬开始,6月底结束,分为部署启动、自查实施、总结分析三个阶段进行,其中:总局确定的自查企业4月上旬开始,5月底结束;省局确定的自查企业4月下旬开始,6月底结束。

  (一)部署启动阶段

  1、省局制定并下发五大行业自查工作方案,部署全省税收自查工作;向直接组织自查的企业送达《稽查预告通知书》,告知自查的时限、内容、要求等,组织自查企业进行自查。

  2、各市稽查局掌握和收集自查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确认自查企业分机构名单,并送达《稽查预告通知书》,组织企业进行自查。

  3、省局直接组织自查的省级成员单位向省局稽查局报送本企业自查部署情况,包括:企业成员单位组成架构、资本结构、主营和兼营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及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基本情况、组织落实情况、工作计划等;其他省级成员单位向机构所在地市稽查局报送本企业自查部署情况。

  (二)自查实施阶段

  1、自查企业的省级成员单位按照省局的工作要求,在省局稽查局或机构所在地市稽查局辅导下,组织所属分支机构进行自查,并分别向省局稽查局和所在地市稽查局报送《纳税自查报告》(附件4),其中:总局确定的自查企业5月中旬前上报,省局确定的自查企业6月中旬前上报。

  《纳税自查报告》要逐项说明自查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及应缴未缴税款金额等情况,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调整有关账务。

  2、各市地税稽查局督促自查企业开展税收自查工作,对企业上报的《纳税自查报告》及税款申报缴纳、账务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做好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凡政策已明确的,应按照预算级次及时将税款追缴入库。

  省局直接组织自查的企业,由自查企业向省局稽查局上报《纳税自查报告》,省局稽查局负责审核确认自查补缴税款,并统计、汇总自查补缴税款数据。

  3、自查期间,对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异议的,由省级成员单位和各市稽查局分别汇总上报。

  (1)总局确定的自查企业,自查企业省级成员单位统一汇总后,分别向省局稽查局、企业总部报告,由总局稽查局予以统一解释。

  (2)省局确定的自查企业,自查企业省级成员企业统一汇总后向省局稽查局报告,由省局稽查局予以统一解释。省局直接组织自查企业,由省级成员单位直接向省局稽查局报告;其他自查企业,由省级成员单位通过机构所在地市稽查局向省局报告。

  4、自查企业的《纳税自查报告》及申报缴纳的自查税款,未经省局、市稽查局审核确认,各级稽查局在重点检查期间将不予承认。

  (三)总结分析阶段

  1、自查企业省级成员单位统一汇总、上报成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及存在问题,连同自查总结报告及《行业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分别报省局稽查局和机构所在地市稽查局,其中:总局确定的自查企业5月20日前上报、省局确定的自查企业6月20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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