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066号 1995-04-06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7号《通知》的规定,认真执行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其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对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处置,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以保证国家税法不受侵蚀。 集体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2号文明确的“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改革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仍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继续加强这项工作”的要求,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继续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对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需要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在费用中列支和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按照规定审批,对于税法要求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须要在企业备案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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