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729号 1996-12-1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各分局应结合财税物价大检查工作,针对饮食等服务性行业兼营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的情况开展检查。 一、检查对象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和娱乐性场所的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含水产品)的行为。 二、检查内容: (一)上述单位的附设机构是否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销售收入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营水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户是否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发[1996]444号通知照章缴纳增值税。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国税局的发票。 请一并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