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0]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邮政电信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09
摘要:用于委托金融部门向用户收取的移动电话资费,包括月租费、基本通话费、国内、国际及港澳台长话费、移动数据业务费、增值业务费、SIM卡、移动手机入网以及其它费用等。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邮政电信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0]38号          2000-3-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我省邮政电信行业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邮电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政电信行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票样附后)

  (一)邮政部门

  1、邮政业务通用发票(包括电脑、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用于客户在邮政部门购买邮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政用品(如信封、包装物等)、集邮用品、零售报刊、补收邮资、整寄整付邮件、零寄整付邮件、收寄批零文件的收费以及邮政其他服务项目收费和新开发业务、服务项目收费等。

  2、邮件收费专用发票。用于客户交寄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函件,国际、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国际挂号邮件及国际包裹等邮件收费。

  3、邮政报刊收费专用发票(包括电脑和手工发票)。用于客户在邮政部门订阅报纸、杂志等刊物的收费。

  4、国内包裹收据。用于客户交寄国内包件时的收费。

  5、邮政普通汇票、邮政电汇汇票。用于客户在国内办理汇款时的收费。

  (二)电信部门

  1、电信业务通用发票(包括电脑、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用于客户在电信部门挂发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国内长途电话、本地网电话、拍发电报、传送传真(含文件、图像等)、缴纳市、农话装拆移机工料费、初装费、数据信息业务、会议电话费、出租电路、设备及代维等费用,购买电信电话卡、电信出售品、通信商品(如带号移动电话手持机、无线寻呼机、电话号码簿等)、对外销售材料、代办电信工程、提供劳务及其他电信服务项目(如各项手续费、过户费、选号费等)的收费。

  2、电信资费专用发票。用于电信部门向用户收取各项电信费用,包括月租费、通话费、专线收费、公用电话费及管理费等。

  3、公用电话定额发票。用于客户挂发公用电话(包括自办、委托代办、兼办)时,电话拥有者收取费用时开具。

  (三)移动通信部门

  1、资费专用发票。用于向用户收取的移动电话资费,包括月租费、基本通话费、国内、国际及港澳台长话费、移动数据业务费、增值业务费、SIM卡、移动手机入网以及其它费用等。

  2、委托收取资费专用发票。用于委托金融部门向用户收取的移动电话资费,包括月租费、基本通话费、国内、国际及港澳台长话费、移动数据业务费、增值业务费、SIM卡、移动手机入网以及其它费用等。

  3、移动通信专用发票。用于向用户销售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出租设备及代维费、国内运营者网间漫游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四)国信寻呼部门

  1、资费发票。用于收取寻呼机月租费。

  2、业务专用发票。用于寻呼机业务受理、变更等收取的费用。

  (五)联合通信部门

  1、业务受理专用发票。用于用户入网、信息变更、手机维修、更换等收取的费用。

  2、话费专用发票。用于用户缴纳话费。

  二、邮政电信行业发票的印制、发放及管理

  邮政、电信行业发票除国内包裹收据、邮政电汇汇票、邮政普通汇票暂由邮政部门自行管理外,其他票种全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具体规定如下:

  (一)移动通信、国信寻呼和联合通信部门所使用的发票由各市、地移动通信、国信寻呼和联合通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需用量每半年向所在市、地地方税务局提出印制发票申请,并填写《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所在市、地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在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套印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印毕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发放,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印制企业生产能力和质量、价格、安全等情况,本着节约成本,方便运输的原则,合理安排印制企业,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发票工本费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直接与发票印制企业结算。省地方税务局将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全省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制定我省发票印制成本参考价格。

  (二)邮政、电信部门所使用的发票由各市、地、县(市)邮政、电信部门根据实际需用量按季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并填写《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在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套印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在合肥市邮政局印刷厂印制的发票仍继续由其承印。发票印毕后,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发放、管理。

  (三)从事非邮政、电信业务所使用的发票,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监制、发放和管理。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各邮政、电信、移动通信、国信寻呼和联合通信部门统一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个别地方已经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0年6月底。各用票单位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发票使用计划编制、印制、保管、使用、缴销和报表报送等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帐登记。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邮政、电信、移动通信、国信寻呼和联合通信部门密切配合,充实发票管理人员,加强对邮电行业发票的管理。对邮电行业所使用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和使用发票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皖地税[1999]34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邮政、电信行业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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