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64号 2003-01-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及《北京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8号)中有关规定,一并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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