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费[1997]2450号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12-10
摘要: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号      1997-12-10

  为加强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的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现就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发票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法规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税收法律、法规的法规,自觉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