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5]15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13
摘要: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及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核定征收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制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相关的项目,并备注征收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时,应按其征收方式对收入项目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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