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2021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注:含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下同),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同时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及情况,结合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已商内蒙古税务局同意,拟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实施。 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21年3月27日(周六)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赵 刚 联系电话:(0471)4192726 传真电话:(0471)4193116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 邮政编码: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并分两步降低缴费人费率,具体内容: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2023年1月1日起,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0.5%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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