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租金形式作房产支付对价涉税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3
摘要:  问:A公司持有B公司82%的股权,2008年B公司将部分自有闲置房产交与A公司使用,A公司陆续支付B公司400万元的策划服务费,并且开据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策划服务费...

  问:A公司持有B公司82%的股权,2008年B公司将部分自有闲置房产交与A公司使用,A公司陆续支付B公司400万元的策划服务费,并且开据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策划服务费),B公司将40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这样处理是否正确?有没有房产税的问题?

  答:问题所述的情形涉及的税收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A公司使用B公司房产,但却未向B公司支付房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产税应按照上述规定由A公司按照房产余值代B公司缴纳房产税。

  其次,A公司付给B公司的策划服务费,并取得了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但需要视A公司与B公司是否确实发生了此类业务,这一点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具体进行判断。

  如果A公司与B公司并未实际发生此类业务,而仅仅是A公司向B公司支付房租的一种方式,则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服务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接受服务的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此种情形,B公司不但涉及违反发票管理法相关规定,并且很可能会被认定有偷税情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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