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目前除支付宝、财付通这类以网上商城为依托的第三方支付外,还有以快钱、易宝、首信易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数量达320家,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4500亿元,同比增长71.1%。 如今随着支付业务市场份额的持续增长,第三方支付已逐步改变以往不收费的经营模式。2009年1月1日起,国内知名支付品牌支付宝汇款开始实行收费,规定实名认证客户每月汇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额度之后,超出部分每笔收取汇款金额1.5%的手续费,其他支付平台也都陆续实行收费模式。2010年6月,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必须向央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且规定了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收费模式将日益成为行业运营的主流。虽然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已逐步开始收费,但对其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多数企业却没有足够的认识与准备。2007年7月中旬,“全国首例上海网商偷税案”已经给电子商务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电子商务行业的税务风险已不再处于理论务虚的阶段,而是迫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目前有些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收费对象包括买卖双方,对于收费对象为商家的交易来说,确定纳税地点比较容易,但对于分散的买家收费要确定征税地点就相对比较困难,原因在于买家原则上可通过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服务器登录上网,传统的按照住所等地理位置要素确定征税管辖权的做法并不可行。不仅如此,对于同时向买卖双方收费的模式而言,可能会出现同一交易中因收费对象在不同国家而造成纳税地点的不同,给支付企业的申报纳税无疑会带来不小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当期应税的营业额 对于所得额来说,也存在相似的问题。例如香港某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香港设立网络服务器,但同时其在大陆投资设立了从事相同业务的数家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集团收费模式均为单方向卖家收取中介手续费,因此其取得的应税收入来源于国内毋庸置疑,但其日常的运营费用如何在关联公司间分配是个难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对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作了规范,即“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但上述文件对各关联公司费用如何计算仍然并不清晰,如一定比例利润的界限、费用是否按照各公司收入额配比等等,这虽然给关联公司间的避税创造了可能,但同时也扩大了税务机关审核分摊协议合理性时的自由裁量权。 四、发票的开具 五、税务困境突破的几点建议 2、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3、改革现行发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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