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12]1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09
摘要:试运行期间,对卷烟批发企业报送的《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域内网上报市局货劳处(傅少荣信箱)。市局货劳处于收到的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2]19号           2012-02-09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报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试运行期间,对卷烟批发企业报送的《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域内网上报市局货劳处(傅少荣信箱)。市局货劳处于收到的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第二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按照总局要求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通知》中的《卷烟牌号信息表》可由卷烟批发企业管理系统自行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数据文件数量、数据文件扩展名称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数据文件名称“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