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2]19号 2012-02-09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报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试运行期间,对卷烟批发企业报送的《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域内网上报市局货劳处(傅少荣信箱)。市局货劳处于收到的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第二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按照总局要求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通知》中的《卷烟牌号信息表》可由卷烟批发企业管理系统自行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数据文件数量、数据文件扩展名称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数据文件名称“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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