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程序 第十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评定,由市国税局进行初审,省国税局确认。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按下列程序评定: (一)出口企业向市国税局提出A级或B级管理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A级、B级出口企业)》(见附件1); 2.上年度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能够完整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出口规模、缴纳税款、出口退(免)税、财务管理等情况); 3.企业资产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二)经市国税局初审后,报省国税局确认; (三)省国税局确认后,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制作A级、B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见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 第十三条 省、市国税局在等级评定时,应采取数据分析、查账核实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风险评估。要征询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参照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为C级的,市国税局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同时将企业名单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为D级的,市国税局按照条件依下列程序认定: (一)约谈出口企业; (二)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D级出口企业)》(见附件3),报省国税局核准确认,市国税局制作《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市国税局根据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不同等级,在受理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等环节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的出口企业: (一)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先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前收齐,按电子申报顺序对应装订成册,归档留存企业备查,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市国税局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 (二)在审核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第十八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B级的出口企业: (一)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先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前收齐,按电子申报顺序对应装订成册,归档留存企业备查。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市国税局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 (二)市国税局对已通过系统审核的部分抽取不少于20%的纸质凭证进行人工审核。 第十九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C级的出口企业: (一)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实施管理,申报出口退(免)税单证必须齐全,并填报《企业出口业务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与电子数据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一并申报。年终按《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装订封存。 (二)在审核时,先进行纸质凭证人工审核,然后再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退税。 第二十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除按C级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外,市国税局对其要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生产企业审核通过的应退税额,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次年一月办理退税的办法;对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实行按月审核审批,次年一月办理退税的办法; (二)加强出口企业日常管理,强化征退税衔接,对企业经营情况、货物流、资金流及其他涉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疑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税局对出口货物的函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审批,根据复函处理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建立和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的分析、检查和警示制度,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市国税局负责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D级出口企业日常退(免)检查和预警评估,省国税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出口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出口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并确认,可视情况予以降级。 (一)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能力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显不符的; (五)未按期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缴纳税款两次以上的;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未按期申报、未申报或申报错误两次以上,经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七)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经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需要降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的,由市国税局提出意见,经省国税局确认后,企业新的管理等级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市国税局应建立出口企业等级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应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做好内部管理信息的记录,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对其客观评级的,应将其管理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管理等级核定后,发现出口企业有隐瞒出口业务真实交易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D级。被降级的出口企业不得参加下一个核定期更高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管理等级核定结果失真,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5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 2.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表(适用于D级出口企业) 3.企业出口业务情况明细表(附表1、2、3) 4.[附件废止]年 月第 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 5.[附件废止]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A级、B级出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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