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3-0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月4日起,本法规附件4《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归档目录》、附件5《企业出口业务情况表》废止。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提高出口企业诚信经营和税法遵从意识,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出口货物(含包装)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是指省、市国家税务局在对出口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作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定不同等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的核定实行评定和认定相结合的办法,省、市国家税务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定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核定条件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设置为A、B、C、D四级。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评定为A级。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三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逾期未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上年总申报条数的2%(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除外),且绝对数不超过3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4.上年办理出口货物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免)税总条数的5%; (二)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列的违反外贸出口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 (三)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生过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问题; (四)企业有专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人员,出口退(免)税申报、核算准确,企业档案管理健全,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拥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第(二)至(五)款的出口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评定为B级。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逾期未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总申报条数的2%(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除外),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5%以上; 4.上年办理出口货物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免)税总条数的5%。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符合第七条第(一)款2至4项的出口企业。 第八条 下列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应认定为C级: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两年的出口企业; (二)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不符合A级、B级评定条件且未被认定为D级的出口企业。 第九条 出口企业评定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认定为D级: (一)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改正的; (二)发生过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问题的; (三)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欠缴税款,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税款缴纳义务或提供纳税担保的; (五)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或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 (七)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资料不能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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