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的,应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二、计税依据 2、以后年度,均以年初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计算,将增加部分作为计税依据。 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引起“资本公积”的频繁变动,对此如何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答:每年按照年初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与已缴纳的记载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相比较,如有增加的,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问: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要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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