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系统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3]53号 2013-05-2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农村信用社系统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及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法人机构在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所辖城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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