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政策服务方面(14条)
1.建议出台对集团总部所在地的高管、飞行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吸引人才。
答复:待我局调研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适时出台相关政策。
2.各省地税局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对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都允许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海南没有执行该政策,对个人收入全额计征个税,海南的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优惠。
答复:我局已经着手测算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待讨论研究后适时出台相关政策。
3.对外来施工单位预缴企业所得税负担较重。
答复:对外来施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注:该文已被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替代)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第二:不能提供《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的材料的,按实际经营收入的2.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某些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希望省局能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给予扶持。
答复:我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依法应优尽优。
5.各市县地税局对省局关于外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2012年12号公告执行标准不一致。有的市县局对要求提供的资料要求很严;有的市县局只认外管证,对其他资料要求不严。这种情况导致纳税人与各地税务机关产生征纳矛盾。
答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若干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48号)已对2012年12号公告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6.明确系统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问题,系统中默认15天,与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的30天不一致。
答复:我局已按照条例规定,将税费信息征管系统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30天。
7.目前某公司在定安的项目在土地交易和征用环节的税款负担人划分不清,需要省局帮忙协调解决。耕地占用税是在土地征用环节征收,税款应由征用单位即国土部门缴纳,政府在对土地进行招拍挂时也未说明需由企业来缴纳该笔税款。当时由企业将该税款以保证金形式划到财政专户,再由财政缴纳,税票开给县财政局,导致企业交了不该交的税,又没有正规票据入账。
答复:经省局协调,定安县地税局已和人民银行协调处理此事,办理退税手续,将税款退还,重新缴税,开具发票。
8.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应在土地交易环节已经包含了。海南在报建时又收了一次配套费,这一次是不应该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
答复:根据2004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如果“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作应包括在内。”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文的解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虽然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也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需要说明的是规划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只是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环节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才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征收契税。转让和改建、扩建、个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等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9.铁路城建税涉及城镇和乡镇,建议明确一个税率进行征收。
答复:《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修建铁路应缴的城建税地点按照所缴营业税纳税地点确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因此,修建铁路应缴的城建税税率按照所缴营业税所在地规定的城建税税率执行。因此,铁路城建税不能明确一个税率进行征收。
10.某县汽车站征用某钢铁公司一块土地,补偿40多万,这笔款是否需要交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如果钢铁公司的此地块是县政府征用的,该钢铁公司收到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关于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11.房地产企业在开盘前向业主收取的意向金能否考虑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开盘确认后再缴纳相关税金?
答复: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前,向业主收取的意向金、诚意金、订金、VIP会员费等属于暂收应付款项,此时未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待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后,收取的定金、预收款等才缴纳营业税。
12.对重点行业应给予优惠政策
答复:我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依法应优尽优。
13.让企业知道更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如在洋浦注册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复:洋浦地区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纳税人可参阅《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浦管[2011]104号)文件,或可参阅我局即将汇编成册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书。
14.文化产业占海南GDP3%,美国占25%,国家非常重视文化产业,但文化产业几乎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国有企业转制方面才有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享受不到。
答复:纳税人可参阅《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文件,也可查阅我局即将汇编成册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