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2013-11-19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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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印花税:
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资产重组营业税政策:
国税函[2002]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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