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五

来源:青岛市地税 作者:青岛市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12
摘要: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五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5月31日   青岛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于2006年7月13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薛成君...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五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5月31日

  青岛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于2006年7月13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薛成君;经营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办事处六社区;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建筑机具;房屋租赁。(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于2013年2月1日起对青岛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11790811907)的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发现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0年8月31号凭证,在“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代个人垫付的“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237810.00元,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项规定,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37810.00×20%=47562.00元。

  二、违法问题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47562.00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47562.00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3781.00元。

  以上应补缴税款47562.00元,罚款23781.00元,合计应补税罚款71343.00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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