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73万元; 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行赔付20.9万元……记者整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发现,事件发生后,大多由当地政府先行赔偿,但无一地方政府就此作出解释,也没有发现地方政府追偿成功的通报或新闻报道。(2月17日《法制晚报》) 不少人对“政府代赔”感到难以理解,但要看到,“政府代赔”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这些公职人员毕竟是在履职过程中违法犯罪的,其行为与供职单位管理不力有很大关系。或者说,公职人员代表着公权力,公权力犯错,政府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之责。另一方面,“政府代赔”可以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尽快平息事态。试想,如果政府不赔偿,涉案公职人员又无力赔偿,受害人岂不要受到“二次伤害”?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政府代赔”是利弊权衡的结果。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代赔”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被滥用,有些违法犯罪明明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履职无关,一些地方政府却多管闲事实施“代赔”;二是赔多赔少随意性很大,往往是受害人及家属闹得越凶或舆论反响越大赔得越多,而地方政府对赔偿金额没有任何解释;三是“政府代赔”之后没有追偿,或者追偿不到,“政府代赔”最终变成“政府赔偿”,纳税人成了为公职人员犯错埋单的“冤大头”。 事实上,政府追偿有明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 中有“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条文,这说明,地方政府该追偿而不追偿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而且变相纵容了一些公职人员—反正有政府兜底赔偿,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难免肆无忌惮。 为此,目前亟需建立“政府代赔”的明确规则:什么情况下应由“政府代赔”、什么情况下不能由“政府代赔”,需要作出细致的划分; 政府代为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既要有明确规定,又要由地方政府向民众作出解释;《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规定必须得到刚性执行,对于不积极追偿的地方政府,应有相应的问责办法,甚至可以考虑实行“谁决定代赔,谁负责追偿”……办法总比困难多,无论如何,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纳税人当“冤大头”,这种怪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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