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衔接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5-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国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领用时间 2014年5月29日起,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公布的票种、票样,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三联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规格为57*177的一联或两联发票,规格为76*177的一联或两联发票),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发票。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2014年5月19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企业冠名发票事宜。 二、地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4年6月1日,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试点纳税人2014年6月1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4年6月30日前,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的发票结存数量信息共享给国税机关,相关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报告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的发票结存数量信息。过渡期结束后,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发票代开 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