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3-23
摘要: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市局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两个办法以及现行总局、市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42号                         1999-3-2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市局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两个办法以及现行总局、市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市局京税一[1993]78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近两年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现对我市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补充修改,修改后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对新办的工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一律不得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而未超过100万元的,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新办的工商兼营企业(工商兼营企业是指: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2.对新办的商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3.对外省、市在本市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临时一般纳税人。

  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一)办理认定申请的时限

  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2.税务登记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开户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包括有关合同、章程、协议)。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式样附后),10日内按上述规定要求填报。

  四、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审批认定,具体工作由税政管理一科(或税政管理科)负责。

  2.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认定,具体工作由区、县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3.对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撤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也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证件和《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作初步审查,经初审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证件资料及《认定申请书》报主管科[税政科或涉外科(涉外所)下同]。主管科收到税务所(征收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除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认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还应对租赁场地经营的,进行实地情况的勘察(也可以委托征收所或税务所进行勘察),审核其是否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准同意的,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样式附后)。并将《认定申请书》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两份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其中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所报《认定申请书》及证件、资料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

  (三)审批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

  (四)对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给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给《资格证书》时,应在第一页右上角统一编号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五)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的审批,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的税政管理一科或涉外科(涉外所)负责,各局应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执行时间

  1.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批准认定的次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认定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准予在批准认定申请的次月抵扣。

  (二)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对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规定的要求,限量限版面供应;

  2.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定期进行检查;

  3.临时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按我市现行增值税第二种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要定期进行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及增值税核算等方面的培训,以促使临时一般纳税人尽快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

  5.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予以办理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即: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仍不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的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发生变更;

  (2)主管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

  (3)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4)银行结算帐号发生变更;

  2.变更手续的办理

  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后,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企业纳税事项变更登记表》(样式附后,各局自行印制)一式三份,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一并保存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的同时,在其《资格证书》纳税事项变更栏内做相应更改,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变更手续管理制度。

  3.对新发生租赁承包的企业,应及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原纳税人办理结票结税(既有无偷税、欠税、帐面是否真实等等)手续。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样式,由市局统一印制)(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样式,由市局统一印制)(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说明(略)。

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015号和市局[1995]04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京国税[1997]060号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结合本市近两年执行情况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以下简称年审)。认定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也应参加当年度的年审。

  第三条 每年的年审工作,应于次年的二季度进行。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主要是审核和考察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事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辅导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业务,提出下一年度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安排及措施。

  第五条 每年年审工作开始时,税务机关应提前一个月发布税务公告,提出年审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 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首先要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年审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

  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可根据各分局情况采取分期集中培训的办法,也可以由咨询所配合,共同进行培训。

  第七条 根据年审的具体要求,纳税人对一年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列出审核提纲、作出重点审核计划,以便有重点的进行检查。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副本;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六)财会人员会计证;

  (七)企业本年度各月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决算报表;

  (八)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税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年审文件后,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登记表》及其他证件资料,对企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

  1.企业营业执照有无变更;

  2.银行是否单独的设立了结算帐户;

  3.财会人员是否持有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证。

  4.有关会计帐目设置是否健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商品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帐户设置是否正确,是否及时登记了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应有侧重点的选择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5.是否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金;

  (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

  1.增值税税率的运用是否正确;

  2.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关免税的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3.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享受税务机关办理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办理了手续;

  5.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计提、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6.“应交税金”帐户核算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的审查

  1.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按期申报:按期申报次数、过期申报次数、未申报次数;

  3.是否及时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4.企业纳税情况:是否按期缴纳税款、有无长期拖欠税款;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

  1.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2.有无虚开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的行为;

  3.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登记入帐的;

  4.是否按税务机关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在年审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虚开、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三)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登记入帐的;

  (四)不按期申报纳税两次以上的;

  (五)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帐税额存货动用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六)在一定期限内纳税申报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如连续税负为零、销售收入为零、不申报等;

  (七)企业法人、会计人员、经营场所等项目发生变更,未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八)其他有关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九)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暂缓通过年审的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对暂缓通过年审或经检查有问题的企业(不包括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有重点的检查,并应按如下原则规定处理:

  (一)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应限期整顿,原则上整顿期为6个月。限期整顿期间,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在整顿期间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对在整顿期后仍然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结清税款。

  (三)纳税人在整顿期内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结转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暂停抵扣,未经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一科或涉外税政科批准不得抵扣。

  (四)凡在年审中发现存在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以及其他纳税违章情况的纳税人,除按本条第1、2、3款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如被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在纳税申报时一律按第二种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五)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或临进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以商业经营为主的工商兼营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2.从事工业生产的,包括以工业经营为主的工商兼营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上述两种情况不包括本年度新认定的,且经营未满一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对年应税销售额在30-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包括以工业经营为主的工商兼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取消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①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③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偷税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④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

  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企业,在本年度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对经审核通过年审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其年审登记表“年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年年审通过”印章;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及国税流函[1998]043号通知的要求,从1999年开始,还应对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年审结论”栏内加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同时在编号栏内填写年审编号(年审编号的编制说明附后)。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年审登记表“年审意见”栏、《税务登记》副本的首页上方,同时加盖“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税务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期限期补办年审手续。

  第十六条 各区、县局在年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年审总结报告、年审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审记录”项下“编号”栏的编制说明;

  3.“年审通过”专用章及“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说明(略)。

  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审记录”项下“编号”栏的填制说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审记录”项下“编号”栏可供填写8位代码,其中,前2位为省、市代码,北京市代码为11;第3位为区、县代码;后5位为顺序代码。

  2.本市区、县代码统一规定如下:东城区:A;西城区:B;崇文区:C;宣武区:D:朝阳区:E;海淀区:F;丰台区:G;石景山区:H;门头沟区:J;燕山区:K;房山区:L;大兴县:M;昌平县:N;通州区:P;顺义县:Q;密云县:R;怀柔县:S;平谷县:T;延庆县:U;开发区:V;西客站:W;对外分局:X。如东城区,某纳税人通过年审,其年审编号为:11A00001。

  3.年审编号每年重新编制一次。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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