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8]197号 2008-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90日内”废止。 3.依据苏国税函[2009]35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的规定,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部分废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 【税屋提示——第一条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的规定,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恒宝股份公司将根据各地购置情况留10%左右的备盘和检测软件,交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查收,纳税人购置的税控盘/传输盘一旦发生损坏,经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使用检测软件检测确定后,三年内从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库存的备盘中给纳税人提供免费更换,并将损坏的控盘/传输盘收回,统一交恒宝股份公司换取备盘,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备盘的收发存台帐的登记工作。 2009年1月1日以后申请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需购置税控盘/传输盘,将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向恒宝股份公司购置,恒宝股份公司联系方式见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附件。 三、各地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税务端软件的初始化工作,确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在我省顺利推广运用。 四、各地应做好对机动车销售纳税人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的发行工作,要与供货厂商密切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购置税控盘/传输盘企业的情况,及时为纳税人进行发行,确保纳税人正常经营。 五、各地应做好纳税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发售工作。目前在未实现一体化发售时,各地发票发售窗口应先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纸质),而后通过“模块二系统”为纳税人发售电子发票,写入纳税人税控盘。对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前已购但未使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税控盘/传输盘发行后只需做写盘处理即可;从2009年1月1日起,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企业不得开具非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开具货物不属于抵扣范围的,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2009年1月10日前纳税人发生销售业务但未购置税控盘/传输盘,或已购置税控盘/传输盘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初始化并发行发售的,不得开具非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各地于2009年1月1日后,应做好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和认证工作,确保报税、认证数据及时准确采集到位,为稽核等其他系统的运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各地在推行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与省局保持联系,若遇重大事宜,应及时上报省局。联系人:省局流转税处瞿滨,联系电话:025--83101416;省局信息中心黄宸,联系电话:025--8310144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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