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2015-09-11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有关规定,现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 自公告之日起,对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9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